異常低價新規重點剖析
發布時間:2026-02-03 來源:河南招標采購網
為整治政府采購領域“內卷式”競爭,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即日起,本報推出“異常低價新規專家談”欄目,邀請業內專家就新規內容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探尋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根治路徑
為整治政府采購領域“內卷式”競爭,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財政部于2024年12月出臺了《關于在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試點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2025年10月,財政部又起草了《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2026年1月正式印發了《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財庫〔2026〕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增減和修改,通過明確異常低價認定標準、強化審查程序、壓實主體責任等措施,旨在解決低價中標導致的履約質量低下、財政資金浪費等問題,為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購異常低價認定和處理的實施路徑為視角,針對《通知》的重點內容做如下剖析。
事前預防
——明確了最高限價及采購包的設定依據。《通知》將同類項目中標(成交)信息,市場供給和產業發展狀況,材料、人工等市場價格,行業費用標準等因素作為采購需求編制、最高限價設定的重要參考因素,為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設定來源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衡量因子;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將技術、成本效益、促進競爭等因素作為合理設置采購包的重要參考,按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避免“大而全”項目導致的競爭不充分情形發生。
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文件時,需參考歷史同類項目的中標(成交)價格,避免預算虛高或過低;需考慮設備技術迭代周期、供應商競爭格局動態等因素,設定和調整最高限價;需將耗材使用量大的設備,如打印機的墨盒、硒鼓等耗材價格納入最高限價計算;需根據采購項目的技術特點、復雜程度、專業領域、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合理劃分采購包,進一步降低供應商參與門檻,吸引更多供應商參與競爭,提高采購項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厘清了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設備范圍。《通知》將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作為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設備的主要范疇,要求采購人應當重點加強管理,旨在解決采購人因耗材成本隱蔽性高、供應商報價策略復雜而導致的預算失控、履約風險等問題,推動政府采購向“重質量、控成本”轉型。
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文件時,針對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采購,需構建全周期成本分析模型:一是按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設備類別分別建立設備清單,標注相關耗材使用的依賴度;二是量化耗材使用量和歷史使用數據,建立耗材消耗模型;三是引入市場價格波動因子進行成本動態測算,并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耗材價格清單(至少包含耗材型號、單價、兼容性證明及市場參考價對比表等),以及供應保障承諾協議,要求其提供明確耗材斷供時的替代方案及賠償標準,同時納入評審因素。
事中監控
《通知》明確了審查觸發條件及異常低價閾值提升上限,細化了采購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設置了異常低價審查的4種情形。《通知》以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次低報價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以及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為參考,分別設定了閾值,作為觸發評標委員會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的條件,同時,除上述3種情形外,又規定了第4種情形,賦予了評審委員會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評審委員會基于專業判斷,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以啟動審查。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科學設置異常低價的審查程序,可設計兩個觸發程序即自動觸發程序和主動觸發程序:一是自動觸發程序,在評標系統中設定計算報價與量化條件的比值,若低于閾值,系統自動標記并提醒評審委員會可啟動審查。二是主動觸發程序,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報價異常,如存在產品或技術方案與供應商報價存在嚴重不匹配等情形,由評審委員會商議后主動啟動審查。
——賦予采購人提高異常低價閾值的權利并規定了上限。《通知》規定采購人可以結合具體項目實際情況,提高上述前3種情形中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數值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65%。由于創新服務、標準化產品等各類采購項目在成本構成、價值評估、市場環境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統一固定的異常低價閾值在部分政府采購中確實存在難以適應實際需求的情況,導致產生不合理判定,進而影響采購效果。通過賦予采購人提高閾值的權利,并規定了上限標準,可使其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和企業成本構成,準確判斷報價是否合理,避免誤判,既可適應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又防止了采購人權利的濫用。
采購人在提高異常低價閾值時,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提高閾值的條件或情形,如技術復雜、市場稀缺等,并提供成本構成分析、市場調研報告等證明材料。同時,需建立內部審查和審批機制,通過發布采購公告或采購文件予以公示,接受潛在供應商和社會監督。
——細化了供應商現場作出解釋的合理時間及證明材料類型。《通知》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并提供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等,給予相關供應商的合理時間一般不少于30分鐘。該項要求通過明確時間邊界與材料清單,既保障了供應商的陳述權與申辯權,又為評審委員會提供了科學判斷的依據,有效平衡了采購效率與采購公平性。
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應明確告知供應商現場解釋環節的具體要求和流程,并在采購文件中提供供應商價格證明材料模板。同時,采購人可針對供應商合理解釋的合理時間進行差異化設置,如按供應商類型劃分,可對中小企業適當放寬時間限制;按項目規模劃分,可對小型項目、中型項目、大型項目分別規定延長的時限。
——確定了供應商報價合理性界定的參考因素。《通知》規定評審委員會依據專業經驗,參考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平均成本等情況,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為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現場及時獲取同類項目中標(成交)價格、類似產品市場價格水平、行業人工費用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平均成本等相關信息資料提供便利。該規定通過引入多個維度的參考標準與信息支持體系,既為評審委員會提供了客觀判斷依據,又從程序上防范了評審委員會主觀臆斷風險,對提升政府采購質量具有深遠影響。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標前相關數據準備與采購文件設計工作。采購人需在采購公告發布前,通過官方數據平臺查詢同類項目中標價、市場價格等參考信息,并在采購文件中列明評審委員會能夠調用的相關數據清單,同時列明各個數據因素之間的參考權重比例以及供應商需提供哪些成本證明材料。與此同時,評審委員會可在評審現場通過官方或其他可信平臺,如國家統計局官網、行業權威網站實時查詢價格,并截圖留存作為評審依據。
事后追責
——壓實評審專家主體責任。《通知》要求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對異常低價開展審查的,依法予以糾正并追究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評審專家責任追溯與懲戒機制,將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作為后續選聘、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同時,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強化采購人履約驗收責任。《通知》要求采購人應當落實履約驗收責任,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對報價觸發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后仍中標(成交)的供應商,采購人要重點關注其履約承諾、實際履約情況等。
采購人應制定或完善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細則,依據采購文件中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等,制定詳細的驗收標準。同時,需增加異常低價項目驗收的專門性規定,尤其對觸發異常低價審查后仍中標的項目,應對中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相關承諾進行驗證核實,單獨建立履約驗收臺賬,對項目關鍵節點進行重點檢查并定期回訪。